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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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所有人拆除或改裝二項以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於違規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檢具維修單或其他完成改善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認可者,以拆除或改裝一項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論處。但其拆除或改裝觸媒轉換器者,仍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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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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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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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