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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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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所有人拆除或改裝二項以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於違規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檢具維修單或其他完成改善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認可者,以拆除或改裝一項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論處。但其拆除或改裝觸媒轉換器者,仍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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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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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 6 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拆除或改裝二項以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於違規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檢具維修單或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