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二次冶煉廠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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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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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鉛二次冶煉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是依法訂定的。在這項標準裡,對於鉛二次冶煉廠的戴奧辛排放限值有明確的規定,例如設計處理量未達四公噸/小時的情況下的戴奧辛排放限值為0.000-000/Nm (3 次方),設計處理量達四公噸/小時以上者的戴奧辛排放限值則為0.000-000/Nm (3 次方)。這些規定是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訂定的。
- 第二十條第二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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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