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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6.29

鉛二次冶煉廠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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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之專用名詞及符號意義與「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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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煙道排氣中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並以百分之十九含氧率為參考基準。
  2. 排氣中含氧率小於百分之十九時,排氣污染物濃度以實測值計算。排氣中含氧率為百分之十九以上,污染物濃度依下列計算式校正之。但排氣中含氧率大於百分之二十,則以百分之二十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鉛二次冶煉廠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06.2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