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二次冶煉廠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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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及第五條附表,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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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標準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及第五條附表,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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