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標準所稱既存焚化爐係指: 一、於八十一年十二月二日以前已經完成建造,並具可資證明之文件者。 二、於八十一年十二月二日以前已進行建造、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之簽約,並於八十二年三月一日以前已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核准者。
- 前項以外之焚化爐為新設焚化爐。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