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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 1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應依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之使用量,準用第八條附表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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