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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操作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操作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及證書字號。 二、基本資料: (一)公私場所名稱及地址。 (二)公私場所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 三、操作許可內容: (一)固定污染源名稱、製程流程圖說、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主要原(物)料、燃料種類、成分、用量、產品產量及其操作條件、操作期程。 (二)空氣污染防制方法及設施之名稱、型式、處理容量、處理效率及操作條件。 (三)空氣污染物之收集排放方式、排放管道口徑及排放口位置。 (四)空氣污染物之排放種類。 (五)核定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粒狀污染物及揮發性有機物之年許可排放量。 (六)空氣污染物之年許可排放量推估依據。 (七)空氣污染物排放之監測、定期檢測、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八)固定污染源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操作紀錄之規定。 (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監測設施或採樣設施之檢查、保養、維修之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十)固定污染源許可公告批次及專責單位或人員應符合設置之規定。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許可事項。
  2. 前項第三款第七目至第九目所列之紀錄,應保存六年備查。
  3. 前項備查資料應建立電子化紀錄,未能執行電子化紀錄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以紙本紀錄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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