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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私場所預計得於三個月內完成固定污染源設備安裝或建造者,得填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向審機關同時申請設置許可證及操作許可證: 一、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及試車計畫書。 二、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文件。 三、符合燃料成分標準之證明文件。 四、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公私場所,應檢具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通過之書件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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