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22 條
公私場所預計得於三個月內完成固定污染源設備安裝或建造者,得填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向審核機關同時申請設置許可證及操作許可證: 一、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及試車計畫書。 二、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文件。 三、符合燃料成分標準之證明文件。 四、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公私場所,應檢具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通過之書件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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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公私場所預計在三個月內完成固定污染源設備安裝或建造時,需向審核機關同時申請設置許可證及操作許可證,並檢具以下文件: 1. 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及試車計畫書。 2. 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文件。 3. 符合燃料成分標準之證明文件。 4. 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公私場所,需檢具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通過之書件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舉例: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資料顯示,某公司計劃在三個月內完成固定污染源設備的安裝,因此需要向審核機關同時申請設置許可證及操作許可證。該公司必須提供空氣污染防制計畫、試車計畫書、符合燃料成分標準之證明文件,以及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通過的相關文件。同时,按需提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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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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