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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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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或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或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而未採用公告最佳可行控制技術附表所列可行控制技術或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附表所列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者,於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時,應同時檢具下列文件: 一、採用低污染性原(物)料、燃料、低污染製程或空氣污染控制設施之污染減量說明資料。 二、空氣污染減量措施或控制設施之相關操作參數、紀錄方式及頻率。 三、空氣污染物質能平衡或其他計算說明資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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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公私場所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或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或最低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