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機關受理各項許可證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經審查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 一、形式審查之資料、文件有欠缺或不完整。 二、未繳納審查費。 三、設置許可證申請文件內容不合規定。 四、操作許可證申請文件內容、現場勘查結果或空氣污染排放檢測報告不合規定。 五、燃料使用許可證之申請文件內容不合規定。 六、許可證展延之申請文件內容不合規定。
對於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6條,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法條規定,審核機關在受理各項許可證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後,如果發現公私場所有形式審查之資料、文件有欠缺或不完整,未繳納審查費,設置或操作許可證申請文件內容不合規定,或者燃料使用許可證申請文件內容不合規定,這些情形都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例如,如果公私場所的設置許可證申請文件內容不合規定,審核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若逾期仍未補正,則駁回其申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