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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36 條

機關受理各項許可證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經審查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 一、形式審查之資料、文件有欠缺或不完整。 二、未繳納審查費。 三、設置許可證申請文件內容不合規定。 四、操作許可證申請文件內容、現場勘查結果或空氣污染排放檢測報告不合規定。 五、燃料使用許可證之申請文件內容不合規定。 六、許可證展延之申請文件內容不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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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6條,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法條規定,審核機關在受理各項許可證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後,如果發現公私場所有形式審查之資料、文件有欠缺或不完整,未繳納審查費,設置或操作許可證申請文件內容不合規定,或者燃料使用許可證申請文件內容不合規定,這些情形都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例如,如果公私場所的設置許可證申請文件內容不合規定,審核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若逾期仍未補正,則駁回其申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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