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37

快速跳轉

機關受理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合併申請,應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審查,經審查通過後,通知公私場所領取設置許可證,並於公私場所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後,通知公私場所進行試車,再依第二十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審查及通知領取操作許可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7條,審核機關接受合併申請時,應依第31條及第32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應通知公私場所領取設置許可證,並要求其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隨後,審核機關通知公私場所進行試車,並依第20條、第33條及第34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然後通知領取操作許可證。 以上述法條為例,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2年1月22日環署空字第0920005303號令修正發布的「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審核機關應依法進行審查程序,並要求公私場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確認其合法性。這可以幫助確保固定污染源的合法設置和操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37 條規定:「審核機關受理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合併申請,應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審查,經審查通過後,通知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