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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受理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合併申請,應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審查,經審查通過後,通知公私場所領取設置許可證,並於公私場所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後,通知公私場所進行試車,再依第二十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審查及通知領取操作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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