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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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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受理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申請,應依操作許可證之申請、審查及核發程序規定辦理,並將燃料使用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合併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記載,其相同應記載事項得不重複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8條,審核機關在受理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申請時,應依照操作許可證的申請、審查及核發程序進行辦理。同時,燃料使用許可證應記載的事項應合併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的記載內,相同的事項不需要重複核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工廠同時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和燃料使用許可證,根據第38條的規定,審核機關可以將相同的事項合併在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的記載內,避免重複核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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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38 條規定:「審核機關受理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申請,應依操作許可證之申請、審查及核發程序規定辦理,並將燃料使用許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