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機關受理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申請,應依操作許可證之申請、審查及核發程序規定辦理,並將燃料使用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合併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記載,其相同應記載事項得不重複核定。
根據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8條,審核機關在受理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申請時,應依照操作許可證的申請、審查及核發程序進行辦理。同時,燃料使用許可證應記載的事項應合併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的記載內,相同的事項不需要重複核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工廠同時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和燃料使用許可證,根據第38條的規定,審核機關可以將相同的事項合併在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的記載內,避免重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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