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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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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私場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審機關為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燃料之種類、成分及用量。 三、生產製程流程圖說。 四、空氣污染收集設施、防制設施之種類及流程。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 2.公私場所同時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應於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一併提出前項燃料使用許可證申請,其應檢具文件或資料相同者,得不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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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公私場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審核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