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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25 條

  1. 1.固定污染源之燃料使用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燃料使用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及證書字號。 二、基本資料: (一)公私場所名稱及地址。 (二)公私場所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 三、燃料使用許可內容: (一)固定污染源名稱、製程流程圖說、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燃料種類、成分、用量及其操作期程。 (二)空氣污染防制方法及設施之名稱及型式。 (三)燃料使用紀錄之規定。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許可事項。
  2. 2.前項第三款第三目所列之紀錄,應保存六年備查。
  3. 3.前項備查資料應建立電子化紀錄,未能執行電子化紀錄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以紙本紀錄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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