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26 條
公私場所領有燃料使用許可證者,其使用燃料之紀錄,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電子網路傳輸方式,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季燃料之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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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6條,公私場所領有燃料使用許可證者,需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電子網路傳輸方式,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季燃料的使用量。 就此條法規的內容,我們可以參考環境保護署訂定的「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以及實施細則。以台灣法規網站最新相關資料為主,例如環境保護署官方網站公告的相關內容,並且依據該條款至少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以補充說明法規如何在實務上運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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