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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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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領有燃料使用許可證者,其使用燃料之紀錄,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電子網路傳輸方式,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季燃料之使用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6條,公私場所領有燃料使用許可證者,需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電子網路傳輸方式,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季燃料的使用量。 就此條法規的內容,我們可以參考環境保護署訂定的「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以及實施細則。以台灣法規網站最新相關資料為主,例如環境保護署官方網站公告的相關內容,並且依據該條款至少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以補充說明法規如何在實務上運作。

  • 公私場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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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公私場所領有燃料使用許可證者,其使用燃料之紀錄,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電子網路傳輸方式,於每年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