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私場所領有燃料使用許可證者,其使用燃料之紀錄,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電子網路傳輸方式,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季燃料之使用量。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2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