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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受理公私場所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補發、換發許可證或改變許可證應記載事項之基本資料者,應依公私場所申請事項及其檢具之證明文件核實記載,不得於許可證基本資料改變、補發或換發申請事項以外,任意變更其他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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