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依第二十條規定進行試車或檢測時,審核機關核定操作許可證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操作條件,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主要原(物)料及燃料使用量達申請之百分之八十以上者,應依申請內容作為操作許可證之核定內容。 二、主要原(物)料及燃料使用量無法達申請之百分之八十以上者,應以試車或檢測時之實際操作條件之一.二倍,作為操作許可證之核定內容。
對於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41條的規定,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釐清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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