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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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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5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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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
執行本辦法規定之空氣污染物檢測作業時,應於執行檢測前七日通知審
核
機關。
前項檢測作業,公私場所有二個以上固定污染源,其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施均相同者,得準用
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規定,報經審核機關核准,擇一定數量污染源進行檢測作業。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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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置許可證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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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操作許可證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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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燃料使用許可證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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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異動、換補發及展延程序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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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許可證審查原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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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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