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私場所執行本辦法規定之空氣污染物檢測作業時,應於執行檢測前七日通知審核機關。
- 前項檢測作業,公私場所有二個以上固定污染源,其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施均相同者,得準用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規定,報經審核機關核准,擇一定數量污染源進行檢測作業。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5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