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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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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機關得撤銷廢止其許可證: 一、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 二、新設公私場所已停止設置固定污染源設備,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無繼續設廠(場)事實。 三、公私場所停工或停業一年以上。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復工或復業,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公私場所主要生產設施已搬遷,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之事實。 五、公私場所改變生產製程、燃料或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致屬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或使用非屬指定公告燃料。 六、非屬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或使用非屬指定公告燃料,已取得許可證。 七、公私場所歇業、繳銷工廠登記證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註銷。 八、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並具有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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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私場所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註銷名詞
  • 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96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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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52 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核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證: 一、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