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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許可證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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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5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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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核
機關受理
公私場所
固定污染源許可證之申請,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許可證內容,應納入經
環境影響評估法
審查通過之書件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
前項納入許可證內容事項,不受
第四十二條
規定之限制。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設置許可證 §12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操作許可證 §1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燃料使用許可證 §2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異動、換補發及展延程序 §2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許可證審查原則 §31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53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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