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50 條
審核機關核定許可證中有關固定污染源與防制設施之操作條件,應依其設計或實際操作情形,核定足供監控符合實際運作情形之操作條件、紀錄項目及頻率,並指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置足供查驗符合操作條件之監測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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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50條的規定,審核機關在核定許可證中有關固定污染源和防制設施的操作條件時,應依據設計或實際操作情形,核定足供監控符合實際運作情形的操作條件、紀錄項目及頻率,並指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置足供查驗符合操作條件的監測儀表。這意味著審核機關在審核許可證時,需要考慮設施的實際操作情況,並確保操作條件和監測設備的足夠性。 參考資料:《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50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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