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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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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5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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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
具有
第二條
指定公告之第三類固定污染源者,得向審
核
機關申請同意設置,審核機關經確認固定污染源製程符合公告條件後,得函復同意其設置。
公私場所應於前項固定污染源完成設置後三十日內,依
第十八條
規定向審核機關提出操作許可證申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設置許可證 §12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操作許可證 §1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燃料使用許可證 §2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異動、換補發及展延程序 §2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許可證審查原則 §31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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