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55

快速跳轉
  1. 1.公私場所具有第二條指定公告之第三類固定污染源者,得向審機關申請同意設置,審核機關經確認固定污染源製程符合公告條件後,得函復同意其設置。
  2. 2.公私場所應於前項固定污染源完成設置後三十日內,依第十八條規定向審核機關提出操作許可證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您的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55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第二條指定公告之第三類固定污染源者,得向審核機關申請同意設置,審核機關經確認固定污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