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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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記載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處理效率及操作條件之核定方式如下: 一、設計操作條件。 二、無前款設計操作條件時,以試車檢測或實際運轉經驗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操作條件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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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許可證記載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處理效率及操作條件之核定方式如下: 一、設計操作條件。 二、無前款設計操作條件時,以試車檢測或實際運轉經驗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操作條件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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