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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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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許可證記載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用量及產品產量推估與核定方式如下: 一、單位時間用(產)量應以固定污染源最大設計量估算與核定之。 二、年用(產)量得以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最大操作量估算與核定之。但申請之最大操作量不得大於固定污染源最大設計量。
  2. 2.前項第二款之年用(產)量,得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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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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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許可證記載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用量及產品產量推估與核定方式如下: 一、單位時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