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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標準所定審機關,於公私場所依本法規定申請、變更、異動、展延各項許可證或申請其他空氣污染防制審查項目時,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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