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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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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應發布空氣品質預報資料,並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為發布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依據。
  2. 2.前項空氣品質預報資料應至少每日發布二次,且第一次應於當日十二時以前發布。
  3. 3.經第一項空氣品質預報資料顯示預報期間各空氣品質區空氣品質可能達預警或嚴重惡化等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預報當日十七時三十分前通報空氣品質區內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於公開平台或網頁登載氣象、空氣品質變化趨勢等預測資料及對應之可能配合事項,傳達予民眾及配合實施應變防制措施之相關單位,預作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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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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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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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第 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發布空氣品質預報資料,並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為發布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