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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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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之區域防制措施,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涵蓋區域。 二、空氣污染防制指揮中心及空氣污染防制應變小組之組成。 三、指定公私場所名稱及負責急難救助之醫療機構名稱。 四、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後,與其他政府機關、各新聞傳播媒體、指定公私場所及負責急難救助之醫療機構之聯繫方式。 五、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後之應變防制措施。 六、執行應變防制措施之查程序。 七、健康防護引導措施及民眾、機關、學校活動注意事項。
  2. 2.區域防制措施內容有檢討修正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修正公告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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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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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第 6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之區域防制措施,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涵蓋區域。 二、空氣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