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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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辦法各類別訓練及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各該類別合格證書。 前項證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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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查人員訓練辦法第9條,根據該法條規定,各類別訓練及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各該類別合格證書,且前項證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檢查人員完成了空氣污染物檢查的相關訓練並通過考核,那麼根據這項法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該會發給他相應的合格證書。這樣的合格證書是根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證書格式發給的,這樣可以標準化合格證書的格式和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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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