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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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之適用對象,指陶瓷業之噴霧乾燥塔、烘乾設備及燒成窯。但產品總設計或實際年產量小於一百公噸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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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陶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2 條,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8批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標準",為陶瓷業之噴霧乾燥塔、烘乾設備及燒成窯所訂定的排放標準。如果產品總設計或實際年產量小於一百公噸,則不在此標準限制之內。這樣的規定有助於對空氣污染源做進一步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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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