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民眾函詢陶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疑義一案
要旨
貴轄民眾函詢陶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民眾函詢陶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陶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2 條及第 5 條規定:「本標準之適用對象,指陶瓷業之噴霧乾燥塔、烘乾設備及燒成窯。但產品總設計或實際年產量小於 100 公噸者,不在此限。」;「本標準濃度值計算均以凱氏溫度 273 度及 1 大氣壓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排放管道之排氣含氧量以 18% 為參考基準。」前述業已考量一定規模以上之陶瓷業行業製程特性,爰明定污染物排放濃度值應進行排氣含氧量校正之相關規定。
二、有關貴轄民眾函詢陶瓷業之烘乾設備或燒成窯採用電熱或回收熱能等燃燒以外之方式,其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適用排放標準為何一節,倘其製造程序確以電力或回收熱能等燃燒以外之方式,理應無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之排放,惟倘經相關檢測結果確認有排放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之情形,則應再進一步確認是否有引入其他污染廢氣,方可判定應適用之排放標準限值。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情形查明後逕復函詢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