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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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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氣象監測項目之風向、風速、溫度及相對濕度與二氧化硫(SO2) 、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臭氧(O3)及總碳氫化合物(THC)等空氣污染物以自動監測設施進行者,其取樣及分析應於六分鐘內完成一次循環,並應以一分鐘平均值作為數據紀錄值。
  2. 2.空氣品質自動監測設施每月之有效紀錄值,不得少於應監測時數百分之七十五。
  3. 3.除戴奧辛外,空氣品質人工操作監測設施每年之有效樣品紀錄值,不得少於應監測樣品數百分之七十五;每月之有效樣品紀錄值,不得少於應監測樣品數百分之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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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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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第 17 條規定:「氣象監測項目之風向、風速、溫度及相對濕度與二氧化硫(SO2) 、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