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 1.空氣品質自動監測設施應記錄之項目如下: 一、監測項目及量測濃度值,包括小時平均值、日平均值、月平均值、每日最高及最低小時平均值、每月最高及最低日平均值、每月有效小時紀錄值百分比。除懸浮微粒(PM10)及附表一所列有機光化前驅物監測設施外,並應記錄分鐘平均值。 二、氣象監測項目及小時平均值。 三、空氣品質自動監測設施零點及全幅偏移值及其調整紀錄。 四、例行保養、維修之時間及項目。 五、標準品檢查紀錄。 六、校正及其調整紀錄。 七、精密度及準確度測試紀錄。 八、超過空氣品質標準之次數及百分比。 九、每月有效小時紀錄值少於百分之七十五者,應註明其發生原因及改善方式。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 2.空氣品質人工操作監測設施應記錄之項目如下: 一、監測項目。 二、採樣地點、採樣開始及結束時間、流量及體積。 三、樣品分析時間。 四、量測濃度值。
- 3.前二項紀錄應保存五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記錄名詞
- 空氣品質標準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