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第 8 條
快速跳轉
擴大或變更之特殊性工業區及一般性工業區經擴大或變更為特殊性工業區,於新設時已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緩衝地帶設置,應依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辦理;於新設時未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提出擴大或變更前依相關法令規定設置之緩衝地帶內容,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依原規定設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第 8 條的規定,對於特殊性工業區的擴大或變更,需要依照已通過的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審查結論來設置緩衝地帶。如果在新設時未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則需要提出擴大或變更前依相關法令規定設置的緩衝地帶內容,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才能設置緩衝地帶。 這個規定的背景可以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6 條找到,該條規定了已通過的環境影響說明書的變更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新設特殊性工業區的環境保護措施能夠符合法定要求,並降低對周邊環境的衝擊。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