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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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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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污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的規定,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一條設定了排放標準。這條規定指出,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排放標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特定業別、設施、污染物項目或區域會商有關機關定之。这表示,排放標準的制定是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的規定,並且針對不同的業別、設施、污染物項目或區域會商有關機關來制定。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空氣污染防制法以及電力設施相關的法規文件。
- 第二十條第二項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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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