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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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電力設施排氣中各種空氣污染物濃度及排氣量之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及一大氣壓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
- 2.汽力機組及汽電共生設備鍋爐以含氧百分率百分之六為參考基準,氣渦輪機組及複循環機組以含氧百分率百分之十五為參考基準,引擎機組以含氧百分率百分之十三為參考基準,各電力設施於起火期間及停車期間以未經稀釋之排氣含氧百分率實測值為參考基準。
- 3.污染物排放濃度及排氣量之校正計算公式如下: 21-On C =───‧Cs 21-Os 21-Os Q =───‧Qs 21-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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