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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 4 條

  1. 汽力機組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依附表一;各行業工廠汽電共生設備鍋爐以總熱效率換算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依附表二;氣渦輪機組及複循環機組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依附表三;引擎機組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依附表四;既存汽電共生設備鍋爐以農林植物作為燃料且年累積操作天數小於一百八十天者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依附表五。
  2. 汽電共生設備鍋爐以製程廢氣或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總熱效率達百分之五十二以上者,適用附表二總熱效率百分之五十二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3. 前二項緊急備用電力設施、起火期間及停車期間、防制設備維修期間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依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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