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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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於火力發電廠及各行業工廠用於發電之汽力機組、氣渦輪機組、複循環機組、引擎機組等發電機組及汽電共生設備鍋爐。但各行業工廠之廢熱回收發電系統及焚化爐餘熱發電系統另訂有特定行業別排放標準者,應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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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3條,本標準適用於火力發電廠及各行業工廠用於發電之汽力機組、氣渦輪機組、複循環機組、引擎機組等發電機組及汽電共生設備鍋爐。同時,各行業工廠之廢熱回收發電系統及焚化爐餘熱發電系統另訂有特定行業別排放標準者,應優先適用。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工廠同時具有火力發電設施和焚化爐餘熱發電系統,則應優先適用焚化爐餘熱發電系統的特定行業別排放標準,而不是通用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不同類型的發電設施都能符合相應的標準,從而保證空氣品質和環境保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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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