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工程有限公司函詢貴轄新建完成之集合住宅設置發電機是否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乙案
要旨
有關○○工程有限公司函詢貴轄新建完成之集合住宅設置發電機是否符合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規定乙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工程有限公司函詢貴轄新建完成之集合住宅設置發電機是否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規定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另查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3 條規定,本標準適用於火力發電廠及各行業工廠用於發電之汽力機組、氣渦輪機組、複循環機組、柴油引擎機組、燃油引擎機組及汽電共生設備鍋爐。即不論公私場所經常性或備用柴油引擎發電機空氣污染物排放,倘屬工廠用於發電,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適用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管制,用於大樓發電者,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適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管制。
二、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規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其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該條文業已明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處理其產生之各類空氣污染物,以確保其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不致對污染源週遭環境產生直接影響。
三、本案貴轄○○社區管理委員會所屬新建大樓設置集合住宅發電機,每月進行機電保養試車運轉,該發電機運轉期間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適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發電機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應有效收集及處理至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避免影響周遭環境之空氣品質。本案請貴局依實際操作狀況予以認定並本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