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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預覽 ↗
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其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 固定污染源及…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預覽 ↗
本法所定交通工具,其種類如下:
一、汽車。
二、火車。
三、船舶及其他水上動力機具。
四、航空器。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23 條預覽 ↗
前條成品槽之油燃料種類成分變更時,銷售者或進口者於出槽前未重新進行檢測並申報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二倍核算相關批次應繳納之費額…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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