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成品槽之油燃料種類成分變更時,銷售者或進口者於出槽前未重新進行檢測並申報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二倍算相關批次應繳納之費額並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