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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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依油燃料之種類成分與數量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計算基準點,以煉油廠或進口港之成品槽區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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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則
-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徵收名詞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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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