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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查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重大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建築物、道路、橋樑、管線及其他營建工程倒塌、斷裂或毀損,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屬危險建物而應予拆除、重建或緊急搶修之工程,得免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6 年 11 月 15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查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因重大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建築物、道路、橋樑、管線及其他營建工程倒塌、斷裂或毀損,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屬危險建物而應予拆除、重建或緊急搶修之工程,得免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前揭規定係規範因重大災害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必須緊急搶建、搶修或拆除之災後重建工程,因其具有時效性及急迫性,為避免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致影響重建工作之進行,其依法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者,得免徵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本案倘明○寺管理委員會所提重建之工程確為 921 災後認定之重建工程,且經貴局認定屬危險建物,則可適用前述辦法第 22 條第 1項第 2 款規定,請依權責查明確認逕復該委員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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