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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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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私場所依法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各級主管機關應審查算並通知其審查結果。其結算不足者,加徵其差額,並限期於九十日內繳納,屆期未繳清者,逕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溢繳者,充作其後應繳費額之一部分或依其申請退還溢繳之費用。
  2. 2.前項溢繳金額未達二千元者,應充作其後應繳費額之一部分。但屬營建工程者,不在此限。
  3. 3.公私場所因歇業、污染源設備拆除或其他因素致無須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各級主管機關辦理結算及停徵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4條的第一項規定了公私場所依法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後,主管機關應審查核算並通知其審查結果。如果結算不足,則會加徵差額,並要求在90天內繳納;如果繳納期限屆滿未繳清,則會依法辦理處理。如果溢繳,則可以充作後續應繳費額的一部分,或者根據申請退還溢繳的費用。第二項規定了溢繳金額未達二千元的處理方式,第三項規定了因特定情況無須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的處理方式。 與該法條相關的一個案例是,2018年,《環境污染防制法》修正案規定,台灣石化公司因為設備老舊,未依法設置不必要的廢氣處理設備,導致空氣污染增加,被裁罰並要求加徵差額。 參考資料來源: https://e-info.org.tw/node/20739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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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4 條規定:「公私場所依法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各級主管機關應審查核算並通知其審查結果。其結算不足者,加徵其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