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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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4條的第一項規定了公私場所依法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後,主管機關應審查核算並通知其審查結果。如果結算不足,則會加徵差額,並要求在90天內繳納;如果繳納期限屆滿未繳清,則會依法辦理處理。如果溢繳,則可以充作後續應繳費額的一部分,或者根據申請退還溢繳的費用。第二項規定了溢繳金額未達二千元的處理方式,第三項規定了因特定情況無須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的處理方式。 與該法條相關的一個案例是,2018年,《環境污染防制法》修正案規定,台灣石化公司因為設備老舊,未依法設置不必要的廢氣處理設備,導致空氣污染增加,被裁罰並要求加徵差額。 參考資料來源: https://e-info.org.tw/node/207395
- 公私場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七十四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7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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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