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空污費逾期未繳每逾一日加徵0.5%滯納金;逾30日仍未申報或繳納,一般公私場所罰1,500元至6萬元,工商廠、場罰10萬至100萬元並限期繳納。
Q · 空污費忘了繳會怎樣?
會。每逾一日加0.5%滯納金,逾30日工商廠場最低罰10萬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4條,空污費一旦逾期未繳,從逾期第一天起每天加徵應繳金額的0.5%滯納金;若逾期滿三十日仍未申報或繳納,一般公私場所處1,500元至6萬元罰鍰,工商廠、場則跳到10萬元至100萬元,並限期繳納。107年修法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刪除了原本「滯納金再加計利息」的疊罰,改為就應繳費用本身按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空氣污染防制費,是政府向「污染來源」收的錢,主要對象是工廠、營建工地,以及部分汽機車(透過油料價格內含徵收)。如果你的公司符合徵收條件卻沒按時繳,這條罰得很有層次:第一天遲繳,每天加 0.5% 滯納金(年化等於 182.5%,比信用卡循環利率還高);遲過 30 天還不申報或不繳,一般公私場所罰 1,500 元到 6 萬,但你如果是「工商廠、場」就跳到 10 萬到 100 萬。落差非常大。107 年修法做了一個重要調整:刪掉了「滯納金再加計利息」的疊罰設計(因為大法官第 746 號解釋認為這違反比例原則),改成「應繳費用本身按郵局一年定存利率加計利息」。看起來是減輕,實際上是讓懲罰機制更符合憲法精神,不再罰中又罰。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4條為空污費徵收的滯納與罰則條款,規範繳費義務人逾期未繳時的滯納金加徵(每日0.5%)、逾期三十日未申報或繳納的罰鍰(一般場所1,500元至6萬元、工商廠場10萬至100萬元),以及應繳費用按郵局定存利率加計利息的機制,構成空污費強制徵收的核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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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化下來等於182.5%,確實比一般民間借貸利率高很多。本條設計目的不是讓你借錢,而是逼你立刻繳。依釋字第746號邏輯,滯納金本身合憲,但滯納金再加計利息違憲,已在107年修法刪除。若能證明逾期是因繳費通知未到達或送達錯誤,滯納金有爭取免除空間。
107年修法增加「無繳費義務不免除申報義務」。即使算出來這期不用繳費,仍需按時申報「本期無繳費義務」。沒繳是合法的,但沒申報是違法的,一樣會被罰1,500元到6萬元,工商廠場10萬至100萬元。許多小型工廠和營建商在此踩雷,務必檢查公司是否有申報義務。
逾期每日加徵0.5%滯納金並按日加計利息;逾期滿30日仍未申報或繳納,一般公私場所處1,500元至6萬元罰鍰,工商廠、場處10萬至100萬元並限期繳納。
繳費義務人逾期未繳時,按應繳金額每逾一日加徵0.5%的固定懲罰性費用,督促及時繳納。
即使本期算出來免繳,仍須申報「本期無繳費義務」,漏申報違法照罰。
滯納金率相同,但逾30日罰鍰一般場所1,500元至6萬元、工商廠場10萬至100萬元,下限差約67倍。
立即算總額→確認申報義務→在被稽查前主動申報補繳→必要時申請分期,越早處理金額越少。
滯納金=應繳費用×0.5%×逾期天數;利息=應繳費用×郵局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按日計,兩者分別計算。
有重大財務困難可依各縣市自治規則申請分期,但須主動提出並符合條件。
保留繳費通知送達紀錄、郵戳、退件證明,主張通知未送達或送達錯誤導致逾期。
第74條是逾期不繳的滯納與罰則,第75條是以不正當方式短報漏報,後者帶詐欺性質處罰更重。
滯納金是逾期的固定懲罰,利息是時間成本補償。107年修法後兩者不再疊算(釋字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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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命被告機關支付適當之律師費用、監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維護空氣品質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第一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拒不繳納罰鍰時,得由主管機關移請公路監理機關配合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七條移列。 二、移列條次並配合行政程序法,修正句中「移送法院」四字為「依法移送」。
未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每逾一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零點五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三十日仍未申報或繳納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其為工商廠、場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繳納。 前項應繳納費用,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至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行政執行已有專法規範,刪除有關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又無空氣污染防制費繳費義務,未免除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義務,新增逾期申報處以罰鍰之規定,爰修正第一項。 三、參照司法院第七百四十六號解釋之解釋文,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滯納金加徵利息,欠缺合理性,不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考量原條文第二項滯納金加計利息規定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範方式相同,爰刪除滯納金亦應加徵利息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七條移列。 二、移列條次並配合行政程序法,修正句中「移送法院」四字為「依法移送」。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行政執行已有專法規範,刪除有關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又無空氣污染防制費繳費義務,未免除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義務,新增逾期申報處以罰鍰之規定,爰修正第一項。 三、參照司法院第七百四十六號解釋之解釋文,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滯納金加徵利息,欠缺合理性,不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考量原條文第二項滯納金加計利息規定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範方式相同,爰刪除滯納金亦應加徵利息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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