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7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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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污費逾期未繳每逾一日加徵0.5%滯納金;逾30日仍未申報或繳納,一般公私場所罰1,500元至6萬元,工商廠、場罰10萬至100萬元並限期繳納。
Q · 空污費忘了繳會怎樣?
會。每逾一日加0.5%滯納金,逾30日工商廠場最低罰10萬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4條,空污費一旦逾期未繳,從逾期第一天起每天加徵應繳金額的0.5%滯納金;若逾期滿三十日仍未申報或繳納,一般公私場所處1,500元至6萬元罰鍰,工商廠、場則跳到10萬元至100萬元,並限期繳納。107年修法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刪除了原本「滯納金再加計利息」的疊罰,改為就應繳費用本身按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深度解讀
空氣污染防制費,是政府向「污染來源」收的錢,主要對象是工廠、營建工地,以及部分汽機車(透過油料價格內含徵收)。如果你的公司符合徵收條件卻沒按時繳,這條罰得很有層次:第一天遲繳,每天加 0.5% 滯納金(年化等於 182.5%,比信用卡循環利率還高);遲過 30 天還不申報或不繳,一般公私場所罰 1,500 元到 6 萬,但你如果是「工商廠、場」就跳到 10 萬到 100 萬。落差非常大。107 年修法做了一個重要調整:刪掉了「滯納金再加計利息」的疊罰設計(因為大法官第 746 號解釋認為這違反比例原則),改成「應繳費用本身按郵局一年定存利率加計利息」。看起來是減輕,實際上是讓懲罰機制更符合憲法精神,不再罰中又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第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滯納金名詞
- 罰鍰名詞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16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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