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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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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7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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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未依
第十六條第二項
所定辦法,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每逾一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零點五
滯納金
,一併繳納;逾期三十日仍未申報或繳納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
罰鍰
;其為工商廠、場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繳納。
前項應繳納費用,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至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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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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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空氣品質維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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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防制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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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5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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