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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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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7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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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製造、販賣或進口者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罰鍰
,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
規定。 二、違反
第三十九條第三項
所定辦法有關販賣、進口之許可內容、
記錄
、申報及管理事項之規定。
違反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處使用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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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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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空氣品質維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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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防制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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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5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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