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7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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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私場所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有偽造、變造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短報或漏報與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有關資料者,各級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移動污染源: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二倍計算其應繳費額。 二、營建工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依查驗結果或相關資料,以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二倍計算其應繳費額。 三、營建工程以外固定污染源: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排放係數或質量平衡核算該污染源排放量之二倍計算其應繳費額。
- 2.公私場所以前項之方式逃漏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各級主管機關除依前條計算及徵收逃漏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外,並追溯五年內之應繳費額。但應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空氣污染物起徵未滿五年者,自起徵日起計算追溯應繳費額。
- 3.前項追溯應繳費額,應自各級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繳納截止日之次日或逃漏空氣污染防制費發生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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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5 條規定,以不正當方式短漏報空污費者,主管機關得逕依費率或排放量二倍核算,並追溯五年加計利息。
Q · 空污費少報被抓到,只是補繳差額嗎?
不只補差額,是應繳費額的二倍
不是。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5 條,若以偽造、變造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短報、漏報空污費,主管機關得逕依收費費率(移動污染源、營建工程)或排放量(固定污染源)的二倍計算應繳費額,並追溯五年內所有短漏報差額,再自通知截止日次日或逃漏發生日起按日加計利息。換算下來,總額可能是原本想省金額的數倍甚至十倍以上。
深度解讀
你如果以為空污費可以「報少一點省一點」,那這條會讓你後悔很久。它不是只罰你少報的部分,而是直接把應繳費額「乘以二倍」重算,然後追溯五年內所有可能短漏報的部分,再加上利息。換算下來,原本想省 100 萬可能變成補繳 1,000 萬。這條的核心邏輯是:偽造、變造、用不正當方式短漏報,不是「會計失誤」而是「故意逃漏」,所以採用懲罰性費額計算。對汽機車(移動污染源),主管機關用收費費率二倍直接核算;對營建工地,用查驗結果二倍計算;對固定污染源(工廠),用排放係數或質量平衡核算二倍。重點是「逕依」兩個字,主管機關不需要證明你少報多少,可以用最不利於你的方式直接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公私場所名詞
- 第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徵收名詞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16 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74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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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