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7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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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6 條規定,怠速停車逾時不熄火處 1,500 元至 6 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Q · 在路邊停車吹冷氣不熄火,真的會被開單嗎?
會,怠速逾 3 分鐘最低罰 1,500 元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6 條第一項,違反第 38 條第 2 項授權之怠速停車限制(停車怠速超過 3 分鐘須熄火),處汽車使用人或所有人 1,500 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改善、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第二項另對違反空品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者課罰:汽車 500 元至 6 萬元,汽車以外移動污染源(柴油大車、堆高機、漁船)5,000 元至 100 萬元。本條的關鍵是「行為違規即可開單」,不需證明實際排放量。
深度解讀
你坐在便利商店前的車裡滑手機等朋友,引擎沒熄火,冷氣開著。三分鐘過去,五分鐘過去。你不知道的是,在台灣這個動作從第三分鐘開始就違法。空污法第 38 條第 2 項授權環保署訂定的怠速管制規定,要求汽機車停車超過 3 分鐘必須熄火(部分情境如遇紅燈、執行勤務的特殊車輛除外)。違反第一次的罰鍰是 1,500 元起跳,上限可以飆到 6 萬元。第二項更狠:地方政府公告的「空氣品質維護區」內,如果你違反該區的移動污染源管制(例如禁止特定車輛進入、限制行駛時段),汽車罰 500 到 6 萬,汽車以外的移動污染源(柴油大貨車、堆高機、漁船)一罰就是 5,000 到 100 萬。這條的危險不在罰金多重,在「你以為這只是公德心問題」。它已經變成執法依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及第76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變更或操作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審核機關申請核發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俟審核通過並取得許可後,始得為之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指定應申請許可證之公告日前已建造完成、建造中、已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者,應自公告日起2年內申請操作許可證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固定污染源於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前設立者,於申請操作許可證時,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核准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即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營運之文件影本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第七十六條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規定,經指定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新設污染源,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設立許可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取得設置許可證之新設污染源或公告前已設立之固定污染源,則應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文件,始得領取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
立法沿革 3 版
-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第四十條第三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8 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0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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