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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7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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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製造者或進口商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限期召回改正之命令者,按每輛汽車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2. 2.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召回改正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7 條規定,製造者或進口商不遵行召回改正命令者,按每輛汽車罰 10 萬元;違反召回管理辦法則罰 5,000 元至 20 萬元並得按次處罰。

Q · 車賣出去後排放被認定不合格、主管機關命召回,廠商不照辦會怎樣?

不召回每輛車罰 10 萬,賣多少罰多少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7 條第一項,製造者或進口商違反第 41 條第 1 項、不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限期召回改正命令者,按每輛汽車處新臺幣 10 萬元罰鍰,賣 1,000 輛即 1 億,且非上限而是每輛固定罰。第二項另就違反召回管理辦法的程序事項(通知方式、改正期限、進度回報)處 5,000 元至 20 萬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

深度解讀

你以為汽車的「召回」是日本車廠那種主動發新聞稿、客客氣氣請你回廠的善意行為?在某些情況下不是。本條處罰的對象是製造者和進口商:當你賣出的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符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主管機關依第 41 條第 1 項命令你限期召回改正,你不照辦的話,每一輛車罰新台幣 10 萬元。賣 1,000 輛就是 1 億。這不是上限,是「每輛」的固定罰則。第二項則處罰「程序違反」:召回辦法(依第 41 條第 2 項訂定)規定的通知方式、改正期限、進度回報等細節違反者,5,000 到 20 萬罰鍰加按次處罰。福斯柴油門 (Dieselgate) 之後台灣修法的方向就是把召回從「廠商善意」變成「主管機關有牙齒的命令」。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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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7 條規定:「製造者或進口商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限期召回改正之命令者,按每輛汽車處新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