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7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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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7 條規定,製造者或進口商不遵行召回改正命令者,按每輛汽車罰 10 萬元;違反召回管理辦法則罰 5,000 元至 20 萬元並得按次處罰。
Q · 車賣出去後排放被認定不合格、主管機關命召回,廠商不照辦會怎樣?
不召回每輛車罰 10 萬,賣多少罰多少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7 條第一項,製造者或進口商違反第 41 條第 1 項、不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限期召回改正命令者,按每輛汽車處新臺幣 10 萬元罰鍰,賣 1,000 輛即 1 億,且非上限而是每輛固定罰。第二項另就違反召回管理辦法的程序事項(通知方式、改正期限、進度回報)處 5,000 元至 20 萬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
深度解讀
你以為汽車的「召回」是日本車廠那種主動發新聞稿、客客氣氣請你回廠的善意行為?在某些情況下不是。本條處罰的對象是製造者和進口商:當你賣出的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符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主管機關依第 41 條第 1 項命令你限期召回改正,你不照辦的話,每一輛車罰新台幣 10 萬元。賣 1,000 輛就是 1 億。這不是上限,是「每輛」的固定罰則。第二項則處罰「程序違反」:召回辦法(依第 41 條第 2 項訂定)規定的通知方式、改正期限、進度回報等細節違反者,5,000 到 20 萬罰鍰加按次處罰。福斯柴油門 (Dieselgate) 之後台灣修法的方向就是把召回從「廠商善意」變成「主管機關有牙齒的命令」。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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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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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6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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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1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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