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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製造者或進口商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限期召回改正之命令者,按每輛汽車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2. 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召回改正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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