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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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25 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委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與申報作業之結算、核算、核定、查核與檢驗、繳費金額不足之追補繳作業、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審查認定等事項。這條規定的設立是為了讓地方政府參與空氣污染防制費的相關作業,以利於更有效地執行相關事務。這條規定為分配作業責任、保障公平徵稅而設立。 參考資料: -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施行細則 - 相關環保法規解讀文章
- 主管機關名詞
- 徵收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與名詞
- 委辦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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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