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私場所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其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資料、繳費收據、相關紀錄資料及證明資料,應保存六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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