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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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其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資料、繳費收據、相關紀錄資料及證明資料,應保存六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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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26條,公私場所應保存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相關資料六年備查。這項規定旨在要求公私場所妥善保管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相關文件,以供主管機關查核。例如,如果一家工廠依法規定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其申報資料、繳費收據、相關紀錄資料及證明資料都應該保存六年以供查驗。 參考資料: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三條 - 環境保護署網站 範例: 一家工廠依法規定需向環保署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依法保存了申報文件、繳費收據和相關紀錄資料六年,但在第七年被環保署要求提供相關文件作查核,因為保存期限未達到規定的六年,工廠因此被罰款。
- 公私場所名詞
- 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 2 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 3 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 5 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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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