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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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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其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資料、繳費收據、相關紀錄資料及證明資料,應保存六年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26條,公私場所應保存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相關資料六年備查。這項規定旨在要求公私場所妥善保管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相關文件,以供主管機關查核。例如,如果一家工廠依法規定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其申報資料、繳費收據、相關紀錄資料及證明資料都應該保存六年以供查驗。 參考資料: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三條 - 環境保護署網站 範例: 一家工廠依法規定需向環保署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依法保存了申報文件、繳費收據和相關紀錄資料六年,但在第七年被環保署要求提供相關文件作查核,因為保存期限未達到規定的六年,工廠因此被罰款。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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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26 條規定:「公私場所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其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資料、繳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